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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程(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3    

    为进一步完善我教代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民主管理工作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二级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教职工在学院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二条 级教代会是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的建立和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校工会的指导和学院行政的支持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长远和近期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金发放办法、自筹资金预决算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学院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推进学院政务公开,必要时可建议学院领导和上级机关对干部给予举荐、嘉奖、表扬,也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5教代会的代表,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会员代表,以双重身份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履行全员代表的权力,参加选举下届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和有关决议,并组织行政部门认真实施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代表的产生。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组成既注意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学院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含教学、科研、教辅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高级职称代表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选出后,按单位或几个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同时推选出团(组)长、副团(组)长各一人。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实行常任制,可以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每届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代会的代表应是学院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受原选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

教职工代表的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  教职工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原选举单位报学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十一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民主党派人士、教职工、学生及有关人员等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代表的条件:

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具有代表性。

关心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能密切关心群众,热心做群众工作,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受到群众的信赖。

第十三条代表的权利(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相同)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对大会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表决;

4、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对学院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

6、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相同)

1、努力学习理论,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3、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推举大会主席团,并由其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但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与正、副秘书长建议名单经协商产生,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推选组长。

组长职责是:

主持会议期间代表组的活动;

征集提案;

组织代表积极参加民主管理,负责反映代表意见;

负责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教代会可3-5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教代会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同级的部门工会在分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召开代表大会请示报告,选举代表,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经分党委批准,确定大会日期。

2)大会根据需要还可设秘书、宣传、提案、会务等工作小组,在大会筹备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会议的全部工作。

3)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各代表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遇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小组长会议或组织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4)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会议的筹备及开会程序:

(一)做好会前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筹备工作

1、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组成,可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部门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2、向本单位分党委和学校工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经批准后,由本级党组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

3、起草教代会的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包括院长工作报告、规划、改革方案等由行政部门起草,部门工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等由部门工会起草);

4、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教代会的议题。

5、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举代表,填写好代表,并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和培训工作。

6、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

7、可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听取党政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并统一认识,共同开好教代会。

(三)召开预备会议

1、预备会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2、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3、听取部门工会作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议程和议题。

5、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名单和正、副秘书长名单;

7、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换届时)

8、会前印发并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

9、讨论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有关制度和方案;

10、其他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11、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四)召开正式会议

1、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部门工会主席主持;

2、正式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3、宣布大会议程;

4、上级领导、来宾讲话;

5、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题议案及规章制度的说明;

6、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

7、组织代表讨论、审议或组织大会发言;

8、通过大会决议和其他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

(五)大会精神的宣传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及代表团的组成。

1、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进行推荐;

2、筹备小组根据工会小组推荐的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3、代表建议名单可在再次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备小组进行调整后经分党委批准,确定代表正式名单;

4、分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结果张榜公布;

5、代表组长可由当选为代表的工会小组长担任或代表组民主推选。

第二十三条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程序:

1、在开会前一个月左右,部门工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印发提案征集表,征集对二级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包括学院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创收奖酬金的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议案。

2、代表们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由两名正式代表附议,应当一事一议。

3、提案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交联席会议研究,重大提案可作为大会正式议题。

4、会后院长对提案小组转来的提案,按管理权限限期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后转交教代会工作机构。

5、工作机构将处理好的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处理意见可以咨询。

6、教代会和工代会可以联合组织代表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7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行政、部门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能提出教代会议题的意见。由大会筹备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院长协商,初定议题,请示分党委讨论同意后,提交预备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大会决议、决定的产生、通过程序:

1、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长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2、大会主席团对决议和决定(草案)审议后进行修改,再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有关教代会评议干部的程序,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细则(如评议对象、内容、形式和程序等)。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估程序:

1、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分党委工作目标管理。

2、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部门工会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验收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3、考核评估的内容:

二级教代会有完整的档案材料(从筹备到开会全过程,包括制度、提案、会议文件等)。

代表名册、、提案及会议决议、决定和落实情况。

闭会期间的工作,如专门工作小组的情况等。

会议的实效。

4、步骤:

部门工会自评小结,申报评估等级。

校工会组织交流互评。

综合考核评估。

公布考评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在学院部门工会。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支持。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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